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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周萌姿 - 學務主任 | 2022-04-25 | 點閱數: 10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3237 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 Omicron 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 111 年 4 月 22 日起,再強化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 24 類場所(域)人員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接種,請學校於 111 年 5 月 9 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請提醒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四、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費用由政府補助;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自行負擔。

【完整訊息請見教育局公告 19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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