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且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
(一) 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所
稱之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暫緩入學幼兒)。(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持臺
南市 111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跨階段就學安置結果報到單>)
2. 低收入戶子女。
3. 中低收入戶子女。
4. 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 第二優先:(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
2.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3.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4. 111 學年度仍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0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5. 111 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0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6.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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