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有關申請公假、防疫隔離假、病假等相關假別規定請參考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9 。
二、防疫照顧假(詳細規定及 Q&A 請參考附件 3-5)
(一)適用時機: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適用對象: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需求之家長。
2.有照顧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子女之家長。
3.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之家長。
4.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可優先申請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
三、學校教職員於學校停課、補課期間之出勤相關規範請參考附件 6 ,班級停課時,需隔離者給予防疫隔離假,全校停課時,無須隔離之教師除配合防疫需求外得不必到校,無須隔離之兼任行政教師及職員均應正常上班。配合假日補課時,須到校之行政教師及職員,依實際加班時數於 1 年內核實補休。(附件 7)
四、為降低校園傳染及個人出國遭受感染之風險,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於防疫期間(含例假日),應避免安排出國參訪、交流及旅遊等行程,機關首長並確實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即時調整發布之防治策略及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審慎評估是否准假,倘同仁因特殊原因有親赴旅遊警示第二級及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含轉機)之必要者,應函報教育局專案核定。(附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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