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 Q&A 前經該總處 108 年 10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52102 號函先行公告在案,另本次修正新納入「使用檢核系統相關事項」及「『不合格交易』相關事項」,亦增修部分內容以期更臻明確。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同筆消費如已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再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目前國旅卡檢核系統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所刷之旅宿業及交通費等相關公務費用,公務人員申請休假補助費時,應就申請表內容確認並自負責任( Q.02.01 、 Q.02.11 、 Q.04.22 )。
(二)應休畢日數 10 日之核給方式,基於休假改進措施並未強制規定公務人員的休假使用方式,為尊重公務人員休假自主權,並以最有利當事人之計算方式,當年度應休畢日數 10 日應本於不分國內及國外之休假先後次序,由當事人任意選擇之( Q.02.09 )。
(三)國旅卡休假補助費總額係依公務人員當年度所具休假資格日數核給,公務人員於請國內休假日使用國民旅遊卡者,如同時符合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外之休假補助費( 1 日 600 元)請領規定,除得請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外,仍得請領每日最高 600 元休假補助( Q.02.11 )。
(四)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3 月 15 日局考字第 0910004817 號及 96 年 11 月 30 日局考字第 09600349511 號函,除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或免職)人員當年度得就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班費擇一請領外,其餘人員仍應適用休假改進措施規定。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或免職)人員相關費用核發方式詳如 Q.06.06 。
(五)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如欲請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基於刷卡消費日毋須與休假日勾稽,爰人事單位亦毋須再至檢核系統維護登記公務人員休假日期( Q.04.06 )。
(六)其餘未列事項仍請務必詳閱 Q&A ,以利休假補助費相關作業順利進行並維護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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