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動圖
  • 滑動圖
  • 滑動圖
  • 滑動圖
  • 滑動圖
  • 滑動圖
:::
公告 鄭茵蓮 - 人事主任 | 2019-11-28 | 點閱數: 191

查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前開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要件及適用情形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法令部分:
1、指法律(法、律、條例、通則)、法規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組織法規(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編制表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地方自治團體所定自治條例及與上開法規處於同等位階者。

2、前開法令所規範之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二)公職部分:
1、依司法院釋字第 42 號解釋,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2、前開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務者」,應由各該職務設置依據法令之權責機關(構)認定之。
(三)業務部分:經綜整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法院等相關判決,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

(四)其他:
1、依司法院釋字第 71 號解釋意旨,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須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
2、非屬服務法第 14 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包括:
(1)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2)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屬具社會公益性質者。
(3)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不具「經常」及「持續」性者。
(4)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如執業登錄、
加入公會等)者。

本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1) 銓敘部法規釋例彙編-兼職部分(標註停止適用釋例).pdf
  •  
    2) 1081128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停止適用解釋.odt
:::

宣導活動專區

中文/English語言切換

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區

臺南永康復興粉絲頁


:::

永康復興校園 Google 相簿

img_20251224聖誕快樂

20251224聖誕快樂

img_68周年校慶運動會

68周年校慶運動會

復興行事曆

影音專區

2025藝享復興Live︱臺南市永康復興國小才藝發表晚會

2024藝享復興Live︱臺南市永康復興國小才藝發表晚會

臺南400主題曲〈慢慢變臺南〉

永康復興國小66週年校慶運動會開幕表演

登革熱防治短片-做個小小防蚊家一起保護我們家

英文小主播第八集

英文小主播第七集

英文小主播第六集

英文小主播第五集

英文小主播第四集

英文小主播第三集

英文小主播第二集

英文小主播第一集

學生社團

國樂團直笛團烏克麗麗
羽球社籃球社跆拳道
撥拉棒扯鈴太鼓
繪畫社紙黏土社木製工藝社
舞蹈基礎班

教育宣導網站

[ more... ]

好站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