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報名方式:
(一)幼兒部:身心障礙幼兒(新生或舊生)逕自向設有幼兒部之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報名,並由該園造冊(格式如附件)送至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鑑定作業。
(二)國小部:身心障礙畢業學生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若屬新生則向戶籍學區學校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申請學校造冊(格式如附件)送至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鑑定作業。
(三)國中部:身心障礙畢業學生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若屬新生則向戶籍學區學校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申請學校造冊(格式如附件)送至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鑑定作業。
二、報名日期: 103 年 2 月 17 日起至 103 年 3 月 7 日為止。
三、報名資料:
(一)填寫申請登記表 1 份(詳如簡章)。
(二)學歷證件:申請國中部一年級者檢附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幼兒部、國小部免交)。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證明文件影印本 1 份。
(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檢附正反面影本 1 份。
(五)兩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1 張,背面填寫姓名,黏貼於申請登記表上。
(六)附掛號回郵信封( 25 元) 1 個,須書寫收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
四、檢送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103 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分發安置簡章 1 份(如附件),各校(園)特教業務承辦人員務請將本案資訊轉知所屬身心障礙幼兒或學生家長(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