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93 年 2 月 1 日起,各機關(構)發給之兼任職務報酬應統一以「兼職費」名稱發給,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查立法院審查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8 項通案決議以,自 106 年起,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 106 年 3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0412 號函轉知在案,先予敘明。
基此,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 2 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 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 8,500 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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