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及第 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第 2 項)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復查本部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部銓四字第 1074511025 號函略以,考量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基於人道關懷,以及落實照護公務人員之意旨,同意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以養育 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茲依前開本部 107 年 5 月 29 日函意旨,考量同時育有 2 名以上 3 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相同,亦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爰同意公務人員得以養育 2 名以上 3 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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