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各行各業,係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而制定。「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勞工」一詞於本法定義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爰教師雖具公保身分,學校「教職員工」與「校長」關係亦為本法定義之「勞工」與「雇主」關係;另因應職業安全
衛生法上路,請各校恪守相關規定,以免違法遭罰金、罰或負擔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學校,除上開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外,應另制訂本管理規章;勞工人數不到 100 人者,則免制訂。
(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各校修訂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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