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案係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
業素養,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針對通過本土
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含公立幼兒園)現職
校(園)長及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教師予以獎勵。
二、獎勵額度:
(一)台語(臺灣閩南語,下同)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台語中
高級或高級認證( B2 或 C1 等級),敘嘉獎乙次獎勵之;
通過專業級認證( C2 等級),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二)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敘嘉獎乙
次獎勵之;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三)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中級認證,敘嘉
獎乙次獎勵之;通過中高級、高級、優級(薪傳級)認
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
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且
同一級別敘獎以一次為限。任職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
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
式教師前,已通過較高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任職本
市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
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
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不予敘獎。
三、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上開計畫獎者,校(園)長填具獎勵申請表,並
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文到 2 週
內,函報本局,統一辦理獎。
(二)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
(園)本權責予以敘獎。
(三)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另各校
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教師部分填具語言能
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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