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本府 107 年 7 月 23 日府社團字第 1070827127 號函辦理。
二、請各單位依上開辦法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中符合個人獎勵標準者擇優提報,單位志願服務人員每 50 人可推薦 1 人,不足 50 人者以 50 人計;另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彙整報送本府社會局彙辦評選,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 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獎勵辦法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止。
四、欲申請個人獎勵之志工請填寫個人推薦表及績效證明書,於 8/16 下午四點前送交輔導室以便彙整。
五、上開申請資料電子檔請逕自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站( http://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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