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6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060152222B 號令修正發布。
旨揭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大專校院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等級相當之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
(二)增列教師職前曾任大專校院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研究人員之年資,依學校自訂之評鑑規定經核定通過或經認定表現績優免接受評鑑,繳有原服務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者,得認定為服務成績優良。(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增列大專校院教師職前曾任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之年資、私立大專校院非編制內專任教師、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之年資,繳有原服務學校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得認定為服務成績優良。(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
(四)增列大專校院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五)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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