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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鄭茵蓮 - 人事主任 | 2017-03-22 | 點閱數: 112

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9402B 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至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分別依司法院院字第 2757 號及釋字第 308 號解釋,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次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1 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第 4 點第 1 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第 5 點第 1 項規定:「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第 8 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為利科學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參與研究計畫有助提升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教材與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

另,本部 102 年 5 月 1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65863 號函及 105 年 4 月 2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24567 號函,與本函
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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