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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群堯 - 教學組長 | 2016-11-28 | 點閱數: 208

臺南市 105年度奬勵校(園)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台客原)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 本市為配合教育部國教署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教師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予以獎勵,訂定本計畫。
  • 奬勵方式:

     現職校(園)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認證者,依下列條文獎勵之。

  • 台語(臺灣閩南語,下同)語言能力認證:

通過台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 B2或 C1等級),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專業級認證( C2等級),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 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 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

通過初級、中級認證,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高級、薪傳級認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敘獎以一次為限。任職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前,已通過較高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任職本市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不予敘獎。

  • 申請及獎勵程序:
    •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規定之現職校(園)長,請填具敘獎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局辦理敘獎。
    •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園)本權責予以敘獎。另請服務機關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詳附件二),核章後寄送至本局備查。
    • 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教師敘獎清冊及校(園)長敘獎申請表寄送本局備查及辦理(詳附件一、二),逾期不予受理。
  • 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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