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 (民國 6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 CEDAW ),並在 1981 (民國 70 )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 187 個國家簽署加入。
CEDAW 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 2006 (民國 95 )年 7 月 8 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 2007 (民國 96 )年 1 月 5 日議決, 2 月 9 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 CEDAW 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 2010 (民國 99 )年 5 月 18 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 2011 (民國 100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 總統 6 月 8 日公布,自 2012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 CEDAW 規定,每 4 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 3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 CEDAW 規定。
CEDAW 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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