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2.「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加給表」及「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 1 點,業經行政院修正核定,並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
3.行政院核定「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另有關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請假代理期間之扣發方式,將俟行政院核復後另案轉知。
4.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一○五年八月五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 105 年 8 月 3 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之 1 修正早產週數之定義,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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