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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鄭茵蓮 - 人事主任 | 2016-03-14 | 點閱數: 299

一、教師待遇條例有關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規定

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依規定辦理改敘。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二、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規定

(一)於本條例施行前自行前往進修,未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者

1.於本條例施行始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辦理改敘。

2.於本條例施行已取得學位者,辦理改敘。

(二)自行前往進修後始提出申請進修並經學校事後同意者

1.於本條例施行開始進修者,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學校同意

2.於本條例施行開始進修者,於本條例施行獲學校同意進修者,辦理改敘。

3.於本條例施行開始進修者,於本條例施行始獲學校同意進修者,不得辦理改敘。

三、有關本條例施行後,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敘時,是否應重新審查其任職年資資料或逕依現支薪級提敘,及發現誤核薪級時,應如何處理等節,按本條例並未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敘時,應重新審查原敘薪級,爰宜由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卓處;另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敘時,如發現原敘薪級有誤,應依本部 96 年 5 月 30 日台人(一)字第 0960071229 號函規定,由貴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19 條及第 127 條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不得撤銷之情事,並洽審計機關意見辦理。

四、至有關中小學教師現敘薪點高於新學歷最高本薪薪點時,其薪級應如何敘定一節,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最高本薪則按其最高學歷依本條例附表一「教師薪級表」說明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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