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調查期間核給「事假」扣薪與否,前經本部 99 年 12 月 29 日台訓(三)字第 0990184700 號函釋在案(諒達),同函並載明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倘案件經申請調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及本部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42773 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後段,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時,學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得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及參照上開本部 99 年 12 月 29 日函釋,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命該教師請假(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
如經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則無論情節是否重大,該調查期間之請假即予扣薪;如調查認定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惟有違反防治準則第 7 條所訂之教師專業倫理,或認有對 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學生之不當行為,經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確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事實,則該教師之行為仍屬不當或不法(屬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渠調查期間所請之事假仍應予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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