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校(園)公教同仁應以身作則樹立形象,共同維護酒後不開(騎)車之法紀,作為全民之榜樣,並請校(園)加強宣導正確觀念,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市府 102 年 6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20528080 號函(諒達)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意旨。
二、 102 年 6 月 11 日總統令業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加重酒駕肇事刑責,以有效遏止酒駕犯行,全民均應秉持勿以惡小而為之之心態,避免重蹈投機取巧所導致重大遺憾之覆轍。
三、邇來發生公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民眾將公部門人員一體視為執法者,公教人員更應以身作則,以維官箴,請各校利用校務會議、晨會、班親會等集會向教職員工及學生家長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四、公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除應受刑事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追究,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與其施行細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各相關獎懲標準表等規定所訂標準,給予最嚴厲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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