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該部 103 年 10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46521 號函略以:「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係由服務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即申請復職。次按該部於 103 年 5 月 12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030064839 號函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原因消滅』係指原申請留職停薪之原因事由已不存在,不待申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或學期結束,應即申請復職。承上,有關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係為保障學生完整受教,惟如其申請事由已不存在,應即申請復職。所詢教師提前完成論文繳交及等候成績通知期間,是否屬『原因消滅』事由,因涉服務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請依個案事實適用法規秉權責核處。」。
綜上,教師如已修畢學分,惟因學校作業程序,尚未取得畢業證書,實難認定符合進修「原因消滅」並同意提前回職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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