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駕駛、技工、工友生活貧困者,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核定,准予比照考試院發布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規定,由各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或原退職機關(學校)衡酌辦理,並由原人事局以 80 年 9 月 6 日 80 局肆字第 33748 號函周知各機關在案。又上開要點經考試院 89 年 3 月 24 日 89 考臺組貳二字第 02206 號令修正為「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時,原人事局亦以 89 年 12 月 18 日 89 局給字第 211268 號函周知各機關,仍依上開原人事局 80 年 9 月 6 日函規定辦理在案,合先敘明。
經查前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業經考試院 104 年 7 月 6 日考臺組貳二字第 10400039491 號令再修正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其修正內容除修正法規名稱及相關條文文字外,並配合銓敘部相關函釋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配合現行實務運作,增訂彈性審核方式等規範。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駕駛、技工、工友生活貧困者,既前經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同意准予比照退休公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爰本案渠等人員仍得循例比照上開要點規定辦理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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