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進行校外教學活動時,如相關場館有動物表演活動之
項目,請就是否符合生命教育之意涵審慎考量卓處因應,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5 月 2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53414A 號函
轉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公元 2015 年 5 月 4 日立芬(國
)第 2015050401 號函辦理。
二、前函所提:根據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黑潮海洋文教基金
會 104 年 4 月 1 日公布「臺灣海洋哺乳動物圈養表演調查報
告」,指出海洋世界、海洋公園中的海豚或海獅每日重複
的表演違反自然天性,另動物表演的商機更導致野外獵捕
難以禁絕。
三、針對旨案,請貴校進行校外教學相關活動,應配合生命教
育相關議題,培養學生瞭解生命教育的意義、目的與內涵
,及省思生死關懷的理念與實踐之核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