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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宗勳 - 輔導主任 | 2015-05-19 | 點閱數: 350

說明:

1.     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2.     該作業規定,擔任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核定)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每週確實2次以上輔導事實紀錄者,每學年嘉獎貳次。如同時輔導多位學生,仍以敘獎一次為限。

3.     另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5 月 6 日 南市教特(一)字第 1040424813 號函辦理:爰請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自行發布敘獎令。

4.     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特教通報系統登錄有案且與學校調查名單符合者。

請符合資格之普通班級任老師填寫輔導紀錄。並於6/29(一)前將電子檔寄至輔導室信箱彙整,以便進行敘獎。

輔導室感謝各位老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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