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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宗勳 - 輔導主任 | 2015-01-12 | 點閱數: 220
主旨:轉知 104 年第 10 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事項辦理規定如說明,請 貴單位於 104 年 3 月 13 日(週五)前送本局彙辦,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192434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復依上開要點第 5 點規定,第 10 屆教育奉獻獎之表揚人數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 貴單位於初審時確實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五、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注意事項: (一)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字數限制填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 (二)相關佐證請擇要掃描成 pdf 檔,可上傳 10 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不超過 20mb ,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 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 1 半,以半身照為宜)電子檔( JPG 格式、 800k-4mb 、直式 1 張)。 六、貴單位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與推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本局審議之參考。 七、請依旨揭期限額將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核章後紙本各 1 份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辦理(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7 樓,承辦人:陳暐婷);前揭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佐證資料及照片電子檔請燒成光碟一寄送或寄至 tnedu0930@gmail.com 。 八、「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以及填表說明之電子檔可至教育部良師興國網站/管理系統/資料下載(網址 http://eduteaweb.adm.m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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