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五)之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二、請貴校(園)每學年提報擔任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班之合格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敘獎名單時,應依旨揭檢核表逐項檢核,並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且應妥為保管相關表件,以備查核;如有虛報,一經查明,嚴予議處。
爰上,本校實施辦法如下說明:
1.請符合資格之普通班級任老師填寫 113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事實紀錄表,同時通過「臺南市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普通班合格教師敘獎檢核表」逐項檢核,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同意,方可敘獎。
2.輔導事實紀錄表須逐週紀錄,113 學年度上、下學期各 20 週。
3.113學年度上、下學期輔導事實紀錄表完成後,請於 113 學年度結束前(請最慢於 114.07.15 前完成並寄給輔導室)將紀錄表寄交輔導室,以方便輔導室進行老師的敘獎作業!
4.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輔導紀錄-範例,請級任老師參閱。
5.輔導室信箱 hsun353@tn.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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