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4752A 號函辦理。
二、考量暑假期間,學生參與校外營隊頻率提高,請各校務必 依據本注意事項規定,輔導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 顧者,參與校外營隊前,應確實檢視與業者訂定之契約 (含業者應負義務、履約責任、保險規劃及安全與適法 等);倘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時遇有疾病、事故或與業者 發生履約糾紛時,可主動尋求學校協助。
三、有關學生參與校外營隊活動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應留意契約內之保險及活動安全等相關事宜: (一)保險部分:
1、依本注意事項第 8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學生於參加校 外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下列契約締結及內容之相關事 項:......(三)活動費用包括之項目(如交通運輸 費、住宿費、膳食費、遊覽費、 保險費及報酬);並 應檢視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名稱、最高額度保險金、 重大財損保險金及重大傷殘保險金等重要事項」。
2、另本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略以:「業者於營隊活動行程 開始前,應就學生依契約所為之行程,依法令規定與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與相關保險」。
(二)活動安全部分:
1、本注意事項第 8 點定有契約不得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 能預防等原因,致學生受有損害時業者應予免責之約 定。
2、本注意事項 9 點針對業者義務部分規定略以:「學生於 營隊活動行程中發生疾病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 協助及處理;所生費用,由學生負擔。但業者對於學 生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其所生費用,由 業者負擔」。
(三)本注意事項第 13 點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校外 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 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 必要之協助」。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及本注意事項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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