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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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復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301602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0160266A00_ATTCH1.pdf、0160266A00_ATTCH2.pdf、
0160266A00_ATTCH4.pdf、0160266A00_ATTCH5.pdf、0160266A00_ATTCH6.pdf)
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旨揭修正規定,係適度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並就受傷慰問金進行部分簡化整併及區分,以發揮實質照護公務人員精神,並周延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