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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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蘇怡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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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復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秘字第11213622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362259A00_ATTCH1.PDF、1362259A00_ATTCH2.pdf1362259A00_ATTCH3.pdf)
主旨: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情節重大者』認定之參考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10月16日府法制字第1121337535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情節重大者』認定之參考原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專設幼兒園
副本:本局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