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2 月 12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030012953 號函、「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教科書
補助要點」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紓困助學金專戶管理要
點」辦理。
二、旨揭 3 項申請案申請資格、項目詳如附件申請說明,優先
順序為(一)國中小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二)弱勢學
生教科書補助→(三)紓困助學金(學校提出申請需求後,
由本局統一排序歸類)。
三、本案中低收入戶身份認定以檢據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為準;其餘檢據「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
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
證明文件皆屬其他類別,需搭配導師家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