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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余宗勳 - 輔導主任 | 2021-05-28 | 點閱數: 160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0 年 5 月 21 日南市社身字第 1100646650 號函及教育部 110 年 5 月 21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00071117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對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 110 年 5 月 14 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由本局及各區公所將以書面通知上開對象,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俾利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三、旨揭對象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原已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不適用身權法第 15 條第 2 項追回之規定。
四、至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 110 年 11 月 1 日 (含)以後者,其相關處理機制請依身權法第 14 條、第 15 條規定辦理。
五、請各公私學校(園所)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團體,如遇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效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縣市社會局或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 1 、 2),以資周延。同時,並請所屬單位辦理身心障礙相關補助或福利服務等業務人員配
合辦理,妥存疫情期間身障證明屆滿須重鑑之展延方式圖檔(如附件 3 ),以供參考。
六、另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若持醫院診斷相關證明書安置者,其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完成期限,於 110 年 5 月 14 日尚未屆至者,為配合局鑑定時程及程序,其有效期限可延長至 111 年 1 月 31 日。
七、請務必協助轉知所屬教育人員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其家屬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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