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6 年度?勵校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台客
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及「臺南市 106 年度?勵學生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係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
業素養,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針對通過本土
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
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
勵。
三、獎勵額度:
(一)校(園)長、教師:
1、臺語通過專業級認證( C2 等級);客語通過中高級能
力認證;原住民語通過高級、薪傳級認證,嘉獎 2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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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語通過中高級或高級認證( B2 或 C1 等級);客語通
過初級或中級認證;原住民語通過初級、中級認證,
嘉獎 1 次。
(二)國中學生:
1、臺語通過 B2 級以上(中高級);客家語通過中級以上
認證;原住民族語通過族語中級以上認證合格者,嘉
獎 2 次。
2、臺語通過 A2 級以上(初級);客家語通過初級認證;
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者,嘉獎 1 次
(三)國小學生:臺語通過 A1 級(基礎級)以上;客家語通過初
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
,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上開計畫?獎者,校(園)長填具獎勵申請表,並
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文到 2 週內
,函報本局,統一辦理?獎。
(二)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
(園)本權責予以敘獎。
(三)符合上開計畫敘獎資格之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
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四)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學生請
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
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另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
一個月內,教師部分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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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部分造具學生認證已獎勵清冊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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